減少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53號
KSDV,112,補,853,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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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巫靜宜



原告與被告丁陳秀蘭等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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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