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44號
KSDV,112,補,844,202307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洪昆昇

原告與被告張玉宣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95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