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余月鳳
蕭洪秋香
吳靜惠
莊錦順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楊順義
李昆興
吳海瓊
陳賢財
陳碧玉
杜明宗
吳進國
戴吳彩芳
陳德政
陳黃珠霞
陳川池
陳王秋止
魏潘琦美
張廷才
吳樹森
胡惠珍即胡陳金治之繼承人
陳胡惠雀即胡陳金治之繼承人
胡惠貞即胡陳金治之繼承人
黃胡美燕即胡陳金治之繼承人
胡睿恩即胡陳金治之繼承人
胡毓邦即胡陳金治之繼承人
吳陳罔忍
莊雅惠
莊雅棠
莊雅智
林錦珠
李鍾源金
蔡清美
陳松民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宋嘉玲
被 告 陳進瑞
陳進福
莊涂金衫
林復澎
吳方春桔
鄭蘇茶花
鄭正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
按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
除並交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次查土地
公告地價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
規定地價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第4款規定所公告之地
價;土地公告現值則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46
條規定每年所公告之土地現值,乃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
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作為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是拆屋還地事件,法院若未命鑑定該
土地之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其
交易價額,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
第103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上
之建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
開土地占用面積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2,698,081元【計算式:如附表欄所示占用面積×
如附表欄所示土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被告 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鹽埕區) 占用土地地號(高雄市鹽埕區鹽壽段) 占用土地面積 (m2) 土地公告現值 (元/m2) 訴訟標的價額 (元) × 1 楊順義 建國四路334-35號 210地號 15 35,000 525,000 2 李昆興 建國四路334-33號 210地號 15 35,000 525,000 210-1地號 10 35,000 350,000 208地號 10 46,000 460,000 3 吳海瓊 陳賢財 建國四路334-34號 210地號 15 35,000 525,000 4 杜明宗 陳碧玉 建國四路330-28、 330-31號 220地號 15 33,000 495,000 5 吳進國 建國四路330-33號 220地號 15 33,000 495,000 6 戴吳彩芳 建國四路330-27號 223地號 15 34,912 523,680 7 陳德政 建國四路330-35號 220地號 15 33,000 495,000 8 陳黃珠霞 陳川池 無 220地號 15 33,000 495,000 9 陳王秋止 建國四路334-31號 210-2地號 15 35,000 525,000 10 杜明宗 建國四路334-29號 210-2地號 10 35,000 350,000 225地號 5 35,314 176,570 11 魏潘琦美 建國四路330-22號 223地號 15 34,912 523,680 12 張廷才 建國四路330-24、330-25號 223地號 30 34,912 1,047,360 13 吳樹森 建國四路330-26號 223地號 15 34,912 523,680 14 胡惠珍 陳胡惠雀 胡惠貞 黃胡美燕 胡睿恩 胡毓邦 建國四路330-23號 223地號 15 34,912 523,680 15 吳陳罔忍 建國四路330-21號 223地號 15 34,912 523,680 16 莊雅惠 莊雅棠 莊雅智 林錦珠 建國四路330-9號 223地號 15 34,912 523,680 17 李鍾源金 建國四路330-4號 223地號 15 34,912 523,680 18 蔡清美 建國四路330-16號 224地號 15 35,655 534,825 19 陳松民 陳進瑞 陳進福 建國四路330-8號 223地號 13 34,912 453,856 20 莊涂金衫 建國四路334-14號 225地號 15 35,314 529,710 21 林復彭 吳方春桔 建國四路334-40、334-41號 210地號 15 35,000 525,000 22 鄭蘇茶花 鄭正仕 建國四路334-39號 210地號 15 35,000 525,000 總計 12,69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