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83號
KSDV,112,補,783,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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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即王逢昌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
促字第8838號),而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6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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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