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吳美月
原告與被告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德亮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0,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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