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30號
KSDV,112,補,730,202307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邱正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
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1號被告賴昇源詐欺刑事案件程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其因被告之詐欺行為,受有新台幣(下
同)1,239,000元之損害,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賠償,經上開刑事判決法院以附帶民事
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並以合議裁定
移送本院之民事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39,000元,然上開刑
事判決僅認定被告詐欺原告11,000元,並為有罪之判決,就其餘
1,228,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1,228,000元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