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09號
KSDV,112,補,709,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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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郭二丰義丰鋁門窗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必奇
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3,92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1,7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3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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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