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90號
KSDV,112,補,690,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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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翁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黃信勛
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被告黃信勛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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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