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靜婷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靜婷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
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
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
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
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
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前經本院民
國112年4月27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下稱第2
7號裁定)以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
,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新台幣(下同)56,242元
(如附表),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爰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95號裁定准自111年4月21
日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受分配總金額為
35,303元,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清算程序
終結後,第27號裁定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
由諭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卷核閱無誤,堪
以認定。
㈡第27號裁定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
支出之餘額為91,545元,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無
漏未斟酌重要證物之情形,復無發現未經斟酌之新事證,足
以影響最低清償額度之認定,應可援用。上開餘額扣除普通
債權人受分配金額35,303元後之餘額為56,242元(計算式:
91,545-35,303=56,242),債務人主張其已按各普通債權人
之比例償還達56,242元(如附表),核與債權人陳報還款金
額相符,有繳款證明書影本、陳報狀附卷可參。是揆諸首揭
說明,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且各
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
准許。
㈢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謂:債務人繼續清
償債務,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債權額之20%以上,不
符合免責規定云云,因本件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之原因係有
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並非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情事
,即無適用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非清償達各普通債權人
之債權額20%不得聲請免責之情形,債權人此部分主張,並
無可採,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債務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還款金額 (新臺幣)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51元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51元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03元 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6元 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140元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221元 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98元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82元 總 計 56,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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