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2年度,709號
KSDV,112,審訴,709,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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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709號

原 告 劉慶祥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林俊君
趙家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俊君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交付予原告,及被告趙家範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1
樓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該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491,35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
值32,821元/㎡×98㎡)+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274,900元=3,491,3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2,879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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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