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2年度,688號
KSDV,112,審訴,688,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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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688號
原 告 呂智偉
被 告 鍾正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杉林區,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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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