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6141號
KSDV,112,司票,6141,2023071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141號
聲 請 人 王儀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仁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6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