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12年度,284號
KSDV,112,司消債調,284,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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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呂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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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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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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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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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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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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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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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吳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4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執
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呂易哲(原名:呂盈蒼)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吳碧如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關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權部分依原契約履行。
二、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72
萬2,513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
年8月10日起,共分155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5.5,於
每月10日匯款。
三、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給付1萬5,590元,銀行代號:004,繳款帳號為000
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
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
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六、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呂易哲
相對人代理人 吳碧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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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