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周家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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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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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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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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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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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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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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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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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9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執
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周家逸
相對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陸冠良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3萬
1,023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
8月10日起,共分168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5,於每月1
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灣樂天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086元,銀行代號:008,繳款帳號為
00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
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須於112年7月31日前撤回對聲請人之扣薪強制執行事
件。
四、聲請人於112年8月5日應領之薪資經法院強制執行扣薪轉匯
予債權人金額部分抵沖第一期應繳納金額,不足額部分經通
知聲請人限期繳納,再由聲請人補足。
五、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
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七、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周家逸
相對人代理人 陸冠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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