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79號
KSDV,112,司拍,179,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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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張凱幃菲利造型沙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梓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本件拍賣物品現於何處留置(完整留置地址)。
三、已催告相對人還款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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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