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 請 人 張凱幃即菲利造型沙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梓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釋明本件拍賣物品現於何處留置(完整留置地址)。三、已催告相對人還款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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