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53號
KSDV,112,司拍,153,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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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杜志漢


相 對 人 謝扉榆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7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5月8日 ,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600 萬元,並簽發本票乙紙,詎經聲請人於112年5月8日提示仍 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 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2年6月12日通知相對人就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並未向聲請人借款600萬元, 係遭詐騙而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聲請人,兩造間實際上並無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在云云。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 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112年2月13日在代書事務所親見相對 人身分證並親自簽名在借據及本票上,且相對人自承有600 萬元匯入其所有之銀行帳戶,故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業已 完成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 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 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 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 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經 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 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



,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 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五甲     1582-43 82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1224 五甲段1582-4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47.17 二層:47.17 三層:47.17 屋頂突出物:4.17 地下層: 18.07 合計: 163.75 全部 自強二路5巷15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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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