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47號
KSDV,112,司拍,147,2023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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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吳珮甄

洪鈞寗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洪慶章於民國102年2月4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1,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32年2月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洪慶章於民國104年12 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 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依約 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洪慶章於 民國105年5月26日死亡,其所有抵押不動產應由其配偶及子 女,即相對人吳珮甄洪鈞寗共同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 、繼承系統表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七老爺 一甲    1492-21 288 10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145 七老爺段一甲小段1492-2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四層:86.35 合計:86.35 陽台: 10.09 全部   三商街224之2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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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