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29號
KSDV,112,司拍,129,20230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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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相 對 人 黃筱筑

黃筱琳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黃筱筑於民國(下同)103年2 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簡良純向 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之本 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2月18日;( 二)相對人黃筱琳於民國103年1月27日以其所有①如附表二 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簡良純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月26日②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 債務人簡良純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6 ,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 3年1月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 ,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簡良純邀相對人黃筱筑黃筱琳為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共23,0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 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7,226,63 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借據影本各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赤崁     2031 1042 全部 備註:所有權人黃筱筑
附表二: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小港 高松 一    1090-7 89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839 高松段一小段1090-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二層樓房 一層:44.54 二層:44.54 騎層:12.48 夾曾:14.55 合計:116.11 屋頂突出物:15.95 全部 漢民路710巷31號 備註:所有權人黃筱琳
附表三: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1241 386 5924/4000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635 新興段四小段124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八層樓房 一層:45.15 二層:58.14 三層:58.14 騎樓:10.96 合計:172.39 陽台:8.57 全部 南台路121之2號 2 2636 新興段四小段124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八層樓房 一層:44.48 二層:52.68 三層:52.68 騎樓:10.8 合計:160.64 陽台:7.6 全部 南台路121之1號 備註:所有權人黃筱琳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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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