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聲請人即債 尤騰帷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相對人即債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
消債清字第227號裁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本院經查現查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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