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2290號
KSDV,112,司執,82290,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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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229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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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代 理 人 葉芳雯
債 務 人 蔡沛瑄即蔡燕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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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對債務 人開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現無財產,請求本院核發債權憑 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之法院管轄。而債務 人之住所地係高雄市梓官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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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