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0854號
KSDV,112,司執,80854,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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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085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號1、2、12、1
            3、14、15、16樓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住○○市○○區○○路0號1、2、12、1
            3、14、15、16樓        
代 理 人 黃麗蓉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電話:00-00000000
債 務 人 解婷婷  住○○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OO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 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OO區,依上開規定,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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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