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9248號
KSDV,112,司執,79248,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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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92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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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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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邑珮林誼璇林妤璇林立鴻即林炎輝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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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林立 鴻之繼承人林邑珮林誼璇林妤璇請領債務人勞工退休金 的領款資料,惟債務人林立鴻之繼承人林邑珮林誼璇即林 妤璇址設於台南市○區○○○路00巷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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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