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5564號
KSDV,112,司執,75564,202307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55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圓玘即林玉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林玄道林格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魏宏偉即魏搖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林圓玘即林玉萍林玄道 即林格、魏宏偉即魏搖來之戶籍分別設於高雄市橋頭區、臺 中市豐原區、臺北市士林區,均非本院轄區,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3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