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45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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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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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仲恩即趙國棟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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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麗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鄭仲恩即趙國棟之繼
承人收受被繼承人趙國棟之勞保局勞工退休金之領款資料,
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本件債務人鄭仲恩係設址於高雄
市楠梓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
,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