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678號
KSDV,112,司促,9678,202307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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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
債 權 人 鑫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梨芳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 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 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二、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略述:債務人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 委託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31日,至債務人 北投奇岩路工地工程之泥作修繕作業,累計共派遣73修繕點 工之工人,以每人每天工資新台幣(下同)2,700 元計算, 合計點工費197,100元(下稱系爭點工費),嗣兩造於110年 7 月23日開協調會議,債務人承認系爭點工費,但迄今猶未 給付,為此聲請對債務人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等語。
三、債權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工程計價單、點工卡、會議紀 錄、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然查,其所提之工程計價單、 點工卡上均無任何債務人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簽章,且 無其他佐證可證明債務人同意該計價單、點工卡之內容;又 債權人提出之會議記錄,未有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簽章 ,且出席簽名人員有誰可為債務人之代表,債權人亦未釋 明 ,難單憑此即認債務人承認債權人就系爭點工費之主張 ;又債權人雖兩次提出存證信函,以釋明其有對債務人為催 告還款,然債權人第一次所提存證信函(聲證4 ),受文者 為第三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旨則為請求該第三人 支付工程保留款,與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無涉,第二次所提 存證信函(聲證7 ),內容亦為請求支付工程保留款,難認 已對債務人定期催討系爭點工費。而本院先後以112 年6 月 6 日 、6 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釋明 ,該裁定送達後,債權人迄未補正,已如前述,亦有送達證



書2 件附件可稽。是本件債權人就其與債務人間是否確有成 立契約 ,及債務人是否有與債權人就系爭點工費達成合意 ,以及債權人是否有定期催告債務人還款等情事,依現存提 資料形式審查後難以認定債權人所述為可信,債權人釋明不 足且經命補正未補正,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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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