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
債 權 人 最佳女主角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基昌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素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不合 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 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素真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 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未盡上開說明所示之法定釋明 義務,且經本院職權以姓名「柯素真」、「高雄市○○區○○○ 路00號11樓之7 」於戶政系統查詢,並無相匹配之結果 , 本院遂於民國112 年5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5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 無從確認債務人之確切人別,本件聲請依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