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9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鄭慈能
債 務 人 彭四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14,357元 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2年5月1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21,404元 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2年6月1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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