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454號
KSDV,112,司促,12454,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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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胡少雍
債 務 人 HON-KWANG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鳳冠電機
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卓森福
債 務 人 卓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元肆
角肆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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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