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453號
KSDV,112,司促,12453,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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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國宏
債 務 人 創騰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鎧原


債 務 人 胡仁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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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騰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