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441號
KSDV,112,司促,12441,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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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4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金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陳金桔已於112年6月1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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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