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288號
KSDV,112,司促,12288,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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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右庭(原名:陳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參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陳右庭(原名:陳俊良)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
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
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
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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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