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211號
KSDV,112,司促,12211,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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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吳俊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俊福於111年02月22
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吳俊福截至遞狀日止,共
消費簽新臺幣5,013元,而於112年04月1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
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13元,以
上共計新臺幣5,22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等
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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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