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960號
KSDV,112,司促,11960,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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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古政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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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