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1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楊茹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1713號利息
序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5,100元 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44,880元 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