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楊貽棠
楊竣仁
楊雨霖
楊淑文
楊憲明
楊憲東
楊美慧
楊雅雲
楊藻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楊貽棠、楊竣仁、楊雨霖、楊淑文、楊憲明、楊憲東
、楊美慧、楊雅雲、楊藻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金通之遺產
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仟零玖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楊憲明、楊憲東、楊美慧、楊雅雲、楊藻芳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楊金通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貽棠、楊竣仁、楊
雨霖、楊淑文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松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楊貽棠、楊竣仁、楊雨霖、楊淑文、楊憲明、楊憲東
、楊美慧、楊雅雲、楊藻芳應分別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金通、
楊松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債權人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76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08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2,76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08年3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3 489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08年5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91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08年5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1,38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08年5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3 2,76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08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4 2,76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08年9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5 2,76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08年1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6 2,76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09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