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621號
KSDV,112,司促,11621,202307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2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王孟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