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506號
KSDV,112,司促,11506,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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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至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至惟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12,7
79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6月09日止累計158,308元正未給付,其中158,258元為本
金;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蕭至惟於民國111年02月23日向債權
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
0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累計52,581元正未給付,其中52,26
8元為本金;31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蕭至惟於民國109年11月13
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
民國116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累計126,375元正未給付,
其中126,335元為本金;4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蕭至惟於民國110
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
28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9.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累計294,669元正
未給付,其中294,592元為本金;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5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258元 蕭至惟 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2268元 蕭至惟 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26335元 蕭至惟 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94592元 蕭至惟 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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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