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471號
KSDV,112,司促,11471,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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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伍沛婕(原名:伍瓊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伍沛婕(原名:伍瓊玉)於民國109年05月29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9日起至民
國112年05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
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4日止累計17,139元正未給付,其
中16,907元為本金;13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4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07元 伍沛婕(原名:伍瓊玉) 自民國112年06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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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