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913號
KSDV,112,司促,10913,2023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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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1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方品堯
債 務 人 世華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債 務 人 黃文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肆
元,及(一)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二
)其中新台幣參拾參萬零陸佰肆拾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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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華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