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464號
KSDV,112,司促,10464,2023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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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債 務 人 李宇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008,224元 112年3月5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4.59% 自112年4月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0.459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71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4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7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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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