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吳太川
原告與被告公園非凡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0,8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83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4,344元、特
休未休工資29,467元、預告工資17,333元、加班費463,104元、
提撥6%退休金66,582元,合計620,83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55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7元
(計算式:6,830元-4,553元=2,27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
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9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