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46號
KSDV,112,勞補,146,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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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李國川
原告與被告鑫揚鋼鐵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債務人即訴外人黃志
榮對被告鑫揚鋼鐵有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範圍內存在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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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揚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