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黃正仰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黃士龍律師
被 告 宗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4,554,395元【醫療費用341,895元+原領工資補償1,545,000
元+失能補償1,650,000元+看護費17,5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
0元=4,554,3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6,144元,其中原
告請求工資補償部分1,54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
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897元。綜上,
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5,247元(46,144元-10,897元=35,247元
)。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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