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2年度,19號
KSDV,112,再易,19,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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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9號
審原告 徐映傑


再審被告 徐翰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8萬4,084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2萬7,068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3號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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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