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95號
KSDV,111,訴,695,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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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5號
原 告 林淑琴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被 告 吳桂森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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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