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64號
KSDV,111,訴,464,2023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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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陳賢斌



被 告 邵易財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2,1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未保存登記房屋 (下稱甲屋),為被告之父邵清山所起造,嗣邵清山過世後 ,被告繼承甲屋之所有權,並仍使用甲屋。於民國110年12 月5日,被告返回甲屋祭拜後,於同日22時18分許甲屋1樓因 電氣走火引發火災,火勢延燒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街00號房屋(下稱乙屋)及同街42之1號房屋(下稱丙 屋),導致乙屋、丙屋房屋及屋內物品毀損(毀損之項目、 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共受有新臺幣(下同)612,000元之 損害。被告為甲屋之所有人,未盡甲屋電路管理維護之責, 復因使用電器不當之過失,導致原告受有上開損害,是依民 法第191條第1項(原告雖未敘明此法條,但其事實業已主張 被告應負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故本院予以補充列 明)、第184條第1項前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爰 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612,000元。二、被告則以:甲屋為被告之父親邵清山所有,於105、106年間 閒置至今,被告並無居住在該處,僅有每日傍晚前往祭拜祖 先,被告於數月前因房屋老舊,故將甲屋1樓電路重新配線 ,起火當日僅留有一盞日光燈。起火原因經消防鑑識結果, 為舊電箱位置,而非現用配線,故可知起火應非被告所造成 。況被告為家中么兒,尚有兩胞姊及一胞兄,本件損害賠償 情事按理應由兄長出來面對,抑或由有資格繼承之人面對, 而非全然由被告單獨承擔。倘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原告所提 之損失均由其單方面估價,又加上原告自行修繕之交通費用 ,並非合理,且亦應扣除折舊之金額。再者,乙屋亦無水管 、電線受損應重新更換之情形;丙屋1樓無明顯燃燒之痕跡



,無電線重新配置、重新粉刷之必要,台電申報竣工規費部 分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末原告在公共用地放置水塔、馬達及 配置水管,危及逃生安全,應不得列入索賠項目;在公共用 地上方2樓以上之棚架增建部分,疑屬違建,應不得求償; 況原告前增建房屋時,曾砸毀甲屋之馬達和水管,原告並未 賠償,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增建房屋棚架燒毀之賠償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
㈠、甲屋為被告之父邵清山所起造,邵清山過世後,被告為邵清 山之繼承人(卷二第27、160頁)。
㈡、甲屋於106年以降,僅有被告出入祭拜祖先。於民國110年12 月5日被告曾返回祭拜祖先(卷一333頁,卷二第27頁)。㈢、乙屋、丙屋為原告所有,於110年12月5日22時18分許,甲屋1 樓起火,並延燒至乙、丙屋,致乙、丙屋及屋內物品毀損。 甲屋東南側處發現無熔絲開關呈現跳脫情形,並有電線殘留 熔痕,系爭火災起火之原因應為甲屋客廳東南側處(電箱附 近)有電線短路之電氣因素引燃(卷二第28、82頁)。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關於被告應否負賠償責任部分:
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 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 安全。查被告為邵清山繼承人之一,因繼承成為甲屋之公同 共有人,又於106年以後,僅有被告出入甲屋為祭拜祖先, 可認為甲屋之使用人,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有維護甲屋合法使 用與其構造、設備安全,包括管理、維護、修繕屋內電器、 電線設備(含電錶箱)之義務。而被告自承甲屋僅有其出入 ,並負責繳納電費,足見僅有被告於甲屋內用電。故在甲屋 無人居住,被告每日僅短時間返回,又維持供電之情形下, 被告自應注意用電安全及家中電路老舊,若持續供電使用可 能短路引發火災之情形。甲屋已為70年之老屋,此有甲屋房 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佐(卷一第213頁),被告理應知悉電 線如老舊、斑駁、破損,可能導致短路引發火災事故之危險 性極高,自應更加注意用電安全。系爭火災既因電錶箱附近 之電線、電器設備短路所致,堪認為被告未適時更換、維修 甲屋之電線、電氣設備,顯未盡管理、維護、修繕義務而有



過失。被告雖辯稱其於系爭火災發生前,業已委由水電工將 所使用之電線更新云云,並經證人即曾建竣於偵查中證稱: 伊為水電工,曾去甲屋為被告作電路配線,該處的電線已經 老舊,從電錶拉出1個開關,其中1條新電線接電燈,另外作 了1個插座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4 0、25041號不起訴處分書,卷二第106頁),惟由證人所證 ,被告僅有將電錶其中1開關之電線更新、新增插座,然以 甲屋為超高齡之老屋,以電線及電力設備隨老舊破損之高度 可能性,應非僅針對單一使用電線更新,應就全屋電線檢查 、重換、更新無熔絲開關或配電箱等,是難以其曾更換單一 電線,即得證明其有何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是甲屋因客廳東南側處(電箱附近)有 電線短路之電氣因素引燃進而發生系爭火災,並延燒至乙、 丙屋,致房屋及屋內物品毀損,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至被告雖以其涉失火罪嫌業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可認其並無過失云云,惟刑事案件與民事事 件之過失推定,及舉證責任並不相同,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 分書之認定無從拘束本院,是難以此為由,認定被告並無過 失。
㈡、關於損害賠償金額部分: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 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 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 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該規定含有證明責任規範存在價值,損害額證明極度困難時 ,法院基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仍不能獲得損害賠 償額確信時,俾使權利容易實現,減輕損害額證明之舉證責 任。經查:
1、原告主張乙屋有附表一編號1、2、4、5、7、8、9所示之損害 ,丙屋有附表二編號1、2、8、10所示之損害,有現場照片 在卷可佐(各損害對應之照片,見附表一、二證據欄),應 堪認定。次就乙屋附表一編號3、6部分,乙屋1樓、3樓均未 有明顯燃燒痕跡,僅有1樓增建棚架處水管、電線及2樓後方 陽台、浴室燒毀,牆面天花板燻黑(陽台周邊),而1樓 棚架僅有屋頂並無牆面油漆,此有現場照片可佐(卷一第17 頁左上、下方照片、第19頁、第121頁、第123、125頁), 故應僅得認定乙屋1樓增建棚架處水管、電線(含連接至2樓 部分)及2樓陽台、浴室電線有所毀損。又丙屋附表二編號3



至7部分,有現場照片附卷可佐,另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區營業處函文(下稱台電函文)、被告LINE對話紀錄 附卷可稽(卷一第27至31頁、159、161、185、195頁),由 現場照片可見丙屋1樓電線走線在玻璃屋頂處,而玻璃屋頂 業已熔毀,2樓鐵皮屋燒毀,且依台電函文內容所示,丙屋 確因火災停電,嗣經電器承裝業者報峻,更換電錶,與被告 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表示其修理電路之情形相符,堪認確實 有該等損害。丙屋附表二編號9部分,依現場照片所示(卷 一第27至31、159、161頁),丙屋1樓僅有玻璃屋頂熔毀, 油漆部分並無燻黑燃燒痕跡,2樓鐵皮屋內全部燻黑,內部 亦已燒毀,而原告所提出前裝修完成之照片(卷二第94頁) ,2樓鐵皮屋搭建後另有將內部牆面、鐵皮油漆,故堪認丙 屋僅2樓鐵皮屋有油漆因而污損之情形。而就原告就上開損 害所請求金額,業據其提出室內裝修公司報價單、收據為證 (卷二第129、131、93頁,下稱報價單),本院茲分論如附 表理由欄所示(本院所查詢之網路價格,經兩造均陳毋需提 示,另附於卷後牛皮紙袋內),並合計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 482,100元(87,900元+394,200元=482,100元)。2、被告雖抗辯原告在公共用地放置水塔、馬達及配置水管,危 及逃生安全,且其增建部分亦屬違建,不得請求賠償云云。 惟原告物品占用公共用地及違建,僅涉及他人是否得請求原 告遷讓返還土地,及政府依行政程序得對於原告違建部分裁 處拆除,並不影響原告之所有權,被告既侵害原告之所有權 ,自應負賠償責任。另被告抗辯原告增建時曾砸毀甲屋之馬 達及水管,故不得請求增建部分賠償,然此部分抗辯並未舉 證以實其說,亦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 求被告應給付482,100元;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一:乙屋,即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 編號 損害項目 修補方式、材料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證據 認定損害之理由 法院認定金額 1 1樓木造棚架毀損 建材行購買木材 10,000元 現場照片(卷一第17頁下方) 此部分請求原告業提出報價單為證,且金額尚為合理。 20,000元 五金材料 1,000元 C型鋼 1,500元 鋁塑板(華旗品牌) 1,500元 師傅工資(3人×2,000元) 6,000元 小計 20,000元 2 1樓水塔毀損 HDPE黑色2個, 每個3,000元 6,000元 現場照片(卷一第17頁左上方) 此部分請求原告業提出報價單為證,且一般家用水塔為1.5公噸,塑膠水塔0.5-1公噸約3000元左右,購買此大型貨品常另行需支付運費,金額尚為合理。 6,000元 3 1、2、3樓 水管(明管 、塑膠管 及電線毀 損 ①電纜線(3C、5.5㎜²) 1,600元 現場照片(卷一第17頁左上方、下方) 原告主張前開修補方式、材料之金額,業經其提出報價單為證,惟此部分僅需維修1樓電線、水管及2樓陽台、浴室電線,故應僅得請求:①按比例估約1,000元、②馬達燒毀,其連接之電線亦應燒毀,馬達電線1,000元,自應准許、③按比例預估約700元、⑤1,000元、⑥2,400元、⑦龍頭1、2樓共2個,1,000元。此部分得請求7,100元。 7,100元 ②馬達電線(扁平線、2.0㎜²、大亞) 1,000元 ③照明電線(扁平線、2.0㎜²、大亞) 1,300元 (電線1,000元、燈具200元、燈泡100元) ④4英吋雨水南亞pvc,約13公尺(含工料),每工尺500元。6個固定座,每個100元 7,100元 ⑤1樓。4分、南亞、pcv管,1樓出水到水塔到廁所5公尺,每公尺200元。 1,000元 ⑥2樓。1樓到2樓1/2吋pvc南亞12公尺(含三通、彎頭1/2吋),每工尺200元。 2,400元 ⑦3樓。1/2吋pvc南亞15公尺(含三通、彎頭1/2吋) 3,000元 ⑧屋頂。9公尺(4樓到2樓,9m×200元) 1,800元 ⑨水龍頭(工+料),共3個,每個500元 1,500元 小計 20,700元 (僅請求20,000元) 4 抽水馬達毀損 品牌木川、靜音式、1/2HP 6,000元 現場照片(卷一第17頁右上方) 查左開現場照片,毀損之馬達為大井單相抽水馬達,經核與網路上相同品牌、外觀、馬力之馬達,價格約2,800至3,200元間,酌以此為網路購買價格,可能需支付運費等,故認得請求之金額為3,000元。 3,000元 5 2樓後陽台門毀損 原為檜木門,更換三合一通風門 30,000元 現場照片(卷一第23頁上方2張、第125頁照片5) 無從認定毀損者為檜木門,惟確實為通風門形式,而原告修繕所支出費用14,000元,有收據可證,故此部分費用應僅得認定為14,000元。 14,000元 6 1、2樓 牆面污損 1樓、2樓後陽台及浴室油漆 30,000元 現場照片(卷一第19頁左上方、第21頁上方2張、第23頁4張、第123頁照片4、第153頁照片33) 此有雖有報價單可佐,但1樓並無牆面毀損,故此部分應僅得請求15,000元。 15,000元 7 2樓、3樓浴室窗戶玻璃溶解。2樓浴室門燒毀 。 700型鋁門內外框、TWC80型鋁窗(含拆除) 10,000元 (2樓浴室門估4,000元及2樓、3樓窗戶各估3,000元) 現場照片(卷一第19頁下方、第21頁左上方、第123頁照片4、第153頁照片33) 此部分原告實際修繕之費用為浴室門5,500元、2樓浴室窗戶3,500元,此有收據可證。觀以3樓浴室窗戶與2樓相同,金額亦應相同計算,故此部分修繕費用應為12,500元,原告僅請求10,000元,自應准許。 10,000元 8 1樓鐵門及門鎖損壞 10,000元 1樓後門毀損照及消防局現場照片(卷一第19頁右上方、第123頁照片3) 對外大門因有防盜需求,價格本即較高,且有報價單可佐,應予准許。 10,000元 9 房屋內燒毀損物品堆置、髒汙 委請他人清潔費用(1次3小時2,400元,共3次) 7,200元 毀損照片及消防局現場照片(卷一第17至21、23頁、第123、125頁照片5) 此部分費用堪為合理,應予准許。 9,800元 委請他人清運毀損物品 2,600元 合計請求 141,800元 此部分修繕材料為新品更換舊品,惟使用期間無法確認,依現場照片所示之新舊狀況,就材料部分予以酌減7,000元。 87,900元




附表二:丙屋,即高雄市○○區○○街0000號房屋編號 損害項目 修補方式、材料 金額 (新臺幣) 證據 認定損害之理由 法院認定金額 1 鐵皮屋燒毀 盛餘牌鍍鋅鋁、五溝浪板0.6㎜,每坪9,500至13,000元;鍍鋅鋁、五溝浪板0.52每坪8,800元 230,000元 鐵皮屋毀損照片及消防局現場照片(卷一第29、31頁、第161頁照片41、42) 此部分業有報價單為證。另參酌原告提出就乙屋施作鐵皮屋之報價單,施作費用為486,760元。乙屋頂樓面積為42.56平方公尺,丙屋房屋面積為16.5平方公尺,此有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在卷可佐(卷一第197、214頁),以鐵皮用料比例再加計工資等核算,原告請求230,000元,尚屬合理。 230,000元 2 1樓膠合玻璃屋 5㎜/5㎜,寬5.5m、長3.6m,約100才,每才300元。此僅有以材料記算,依網路參考價格每才720至900元。 30,000元 現場照片(卷一第27頁中間、第159頁照片39) 此有報價單可證,且依原告所提出之網路資訊(卷二第53頁),堪認合理。 30,000元 3 全屋電線損壞 1樓及2樓重配(開關、插座及照明燈具) 30,000元 ①毀損照片及消防局現場照片(卷一第27至31頁、159、161頁) ②台電函文(卷二第185頁) ①關於編號3至6部分,業有報價單可佐,台電函文雖表示「經本處搶修予以復電,嗣後經電器承裝業者報竣後,...電表故障換表訖,前述處理過程無須繳納任何費用」,然參諸需經由電器承裝業者報竣,可見雖毋需支付台電復電費用,但仍須委託他人進行線路或用電設備之維修,故此部分費用,應堪認定。 ②關於編號7部分,依前開台電函文所示,復電需委請電器承裝業者報竣,依被告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卷二第195至201頁),被告委請他人報竣確實支出費用3,000元,故此部分費用,亦應准許。 56,000元 4 電纜線 8㎜²電纜線,25公尺 10,000元 5 電錶 更換 5,000元 6 屋內電源開關箱損壞 換新 8,000元 7 停電 委請業者畫線路圖、電盤圖,申請竣工送電 3,000元 8 室內裝潢 ①1樓支撐柱及2樓地板(3吋半,南方松) ②樓梯及欄杆(3吋半,南方松) 63,200元 毀損照片及消防局現場照片(卷一第27至31、159、161頁) 原告此部分雖未提出單據,惟丙屋單層面積為16.5平方公尺(約5坪),惟此室內裝潢為新蓋鐵皮內之裝潢,且不包含油漆、電線翻新等費用(已於前請求),故參諸新屋裝潢費用約4至6萬,及原告僅簡易鐵裝潢木架、木地板,另考以前開浴室窗戶每個3,500元,堪認原告此部分請求金額,亦屬合理。 63,200元 4×8尺木心板6片,每片800元。 4,800元 窗戶4個,每個3,000元。 12,000元 小計 80,000元 9 1、2樓牆面污損 50,000元 現場照片(卷一第27至31頁) 此有報價單為證,惟僅有2樓需油漆,故按比例計算,此部分費用應僅需25,000元。 25,000元 10 房屋內燒毀損物品堆置、髒汙 委請他人清潔費用 20,000元 現場照片(卷一第27至31、159至161頁) 此部分雖有報價單為證,惟與乙屋清潔費、清運費相較實屬較高,是此部分金額應以20,000元計算。 20,000元 委請他人清運毀損物品 10,000元 合計請求 476,000元 (僅請求47萬元) 此部分修繕材料為新品更換舊品,惟使用期間無法確認,依現場照片所示之新舊狀況,就材料部分予以酌減30,000元。 39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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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