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9號
KSDV,111,訴,219,202307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 告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葉信宏律師
被 告 陳孟泰
訴訟代理人 鄭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30、2192、2193 號支付命令(下合稱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執行查封原告之專 利權,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40437、67964、67965號 強制執行程序(下合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受理。然110年 度司促字第2192號支付命令中,被告執原告簽發之如附表編 號1至4所示之支票為據聲請而核發,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 之支票簽發原因為原告委任訴外人陳國龍辦理委任事項所需 費用,並非原告向陳國龍借款,故被告無背書,且如附表1 至4所示支票嗣後已於109年5月經雙方協議作廢,故票據債 務不存在。故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主張:①原告 與陳國龍間無票據所示金額之借貸關係;②且上開支票已協 議作廢故不存在;③又被告並非係原告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支票時在票據上背書;④爭執被告係因被追索而清償 ,始取得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支票。其中110年度 司促字第2192號支付命令關於被告執原告簽發之如附表編號 5所示之支票,以及110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支付命令關於被 告執原告簽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支票,以及110年度司促字 第2193號支付命令關於被告執原告簽發如附表編號7、8所示 之支票為據聲請而核發,係陳國龍向原告借票,故因由陳國 龍於支票到期日前取回或將支票存入原告支存帳戶使之兌現 ,故原告不可能也無須請求被告在票據上背書。故關於如附 表編號5至8所示之支票主張:①票據債務關係不存在;②被告 並非背書人;③爭執被告是否因票據遭到追索而為清償,取 得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支票。其中110年度司促字第2193



號支付命令關於被告執原告簽發之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 支票為據聲請而核發,並非因原告向陳國龍借款而簽發,實 際上係作為原告向陳國龍終止第一點所示委任關係後,同意 另付100萬元而簽發2張面額各50萬元支票予陳國龍,嗣後已 交付票款予陳國龍,故原告不可能也無須請求被告在票據上 背書。故關於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支票主張:①如附表編 號9、10所示之支票並非因借款而簽發;②票據債務雖曾存在 ,但原告已經清償;③被告並非背書人;④爭執被告是否因票 據遭到追索而清償,始取得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支票。 是上開債權應屬不實,原告已受強制執行,此一不利益必須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排除,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請求確認上開支付命令 所示債權均不存在,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2項請求系 爭執行程序均應撤銷。並聲明:㈠確認被告對原告就如附表 所示支票共計587萬元之票據債權及其遲延利息債權不存在 ;㈡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雖主張如附表編號1、2、3、4、9、10所示 之支票係委任陳國龍辦理銀行貸款事件而簽發,然雖當初簽 發如附表編號1、2、3、4、9、10所示之支票之原因為委任 辦理銀行貸款事件而簽發,但陳國龍已將相關支票交還原告 ,嗣原告有資金需求又持前開支票支票向陳國龍借款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原告有簽發如附表所示之10張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㈡於110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支付命令之支票,即如附表編號7 至10所示之支票4張支票、110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支付命令 1張支票,即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支票1張支票,有經過李世 強背書。惟對背書人追索權均已逾票據法第22條第2項4個月 期間。
四、本件爭點:
㈠系爭支票發票原因關係為何?票據原因關係債務於被告取得票 據當時是否存在?
㈡被告於系爭支票後背書是否有效?
㈢被告是否有受追索並支付票款予陳國龍,而得基於背書人地 位向原告行使票據權利?
㈣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支票,被告是否有票據法第13條、第1 4條第1、2項規定之情形?
㈤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支票,原告是否已清償? 五、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支票發票原因關係為何?票據原因關係債務於被告取得票



據當時是否存在?
 1.原告雖主張原告與陳國龍間無系爭支票所示金額之借貸關係 云云,然陳國龍到庭證稱:我們公司有在做民間設定第二胎 ,透過我的業務關係得知被告有土地可以擔保,被告是職業 軍人收入穩定,那時約在左營的台灣銀行見面,見面原因是 因為原告公司透過我們業務知道我們有做第一、二胎,所以 想要跟我們公司借錢...我建議原告可以開票,再找可以提 供擔保品給我們公司擔保的人,並同時在原告支票的背書欄 背書,李世強找被告到我們住○○○○○○○路00號)的二樓辦公 室當場開立支票,被告當場背書...我記得第一次那天只有1 張,那張票款有過。後來還有第二次再開立4、5張,就都沒 有過了。我再補充第一次開票是在左營的台銀對面的彩券行 裡面,只開立1張票,開完票我直接撥款...第二次才在我們 公司開立4、5張。後來陸陸續續李世強還有再來開票借款.. .只要原告開立的票據,都是借款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 05至206、208頁),由證人證述可知,原告是因借貸關係始 開立系爭支票等情。原告雖主張並非因借貸而簽發系爭支票 云云,然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並不可採。
 2.原告雖又主張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已協議作廢云云, 並提出解除委託合作合議書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21 頁),查該協議書上雖載明「乙方同意撤回下列(甲方原開 立之支票)...如下:1.康力陽信小港分行甲存支票 票號AG 0000000 金額50萬元。2.康力陽信小港分行甲存支票 票號A G0000000 金額50萬元。3.康力陽信小港分行甲存支票 票號 AG0000000 金額104萬元。4.康力陽信小港分行甲存支票 票 號AG0000000 金額104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1頁) ,然證人陳國龍亦到庭證稱:(問:就合議書第二大點,這 四張票是不是票據債務已經消滅,應該要返還給李世強或康 力公司?提示四張支票予證人閱覽)我已經把這四張票還給 原告,但是他之後又拿這四張票來跟我借錢,可以看這四張 票有兩張的日期都有改過,李世強跟我說票都不要軋,所以 我沒有把錢存到票據交換所裡面 ,李世強說他會在票到期 之前還我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9至210頁),觀諸前開4 張支票其中之2張支票,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支票,日 期確有更改過的痕跡,此有前開支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 第53、57頁),顯見證人證述原告雖有與陳國龍協議返還支 票,然嗣後原告又持支票向陳國龍借款,應屬可採,原告主 張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已協議作廢云云,並不可採。 ㈡被告於系爭支票後背書是否有效?
  原告雖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原告發票並交付陳國龍時被告



並未背書,因此被告並非背書人云云,然陳國龍到庭證稱: ...因為我不認識原告,就跟原告說我們只做有擔保品的, 原告來找我的時候,我有去原告大發工業區廠房、土地做 評估、鑑價,但是因為原告廠房有做民間設定,原告另外還 有票款未還,李世強據實告知原告的財務狀況不好,我有說 這樣子擔保品不足,我沒有辦法做,如果你有辦法提供擔保 品做為擔保才可以做,我建議原告可以開票,再找可以提供 擔保品給我們公司擔保的人,並同時在原告支票的背書欄背 書,李世強找被告到我們住○○○○○○○路00號)的二樓辦公室 當場開立支票,被告當場背書,被告是拿龍泉段土地權狀跟 謄本給我們看,但是沒有設定抵押給我們,但是被告有告知 我們如果跳票的話,願意承擔任何後果,這個土地給我們設 定抵押,那時候一直聯絡不到原告的李世強,他避不見面, 所以我們找背書人即被告。...這之前李世強有帶被告帶權 狀跟謄本來我們公司評估,第二次才在我們公司開立4、5張 ...但我都會告知被告讓他背書,所以有時候我會到被告的 海軍營區外面背書,因為被告有背書我才會撥款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205至206頁),由陳國龍證述可知,因原告財務狀 況不佳,因此原告簽發之支票須有他人背書,陳國龍公司才 會撥款,可見被告確實有在系爭支票背書,陳國龍始撥款, 否則原告財務狀況已不佳,衡諸常情,借與人亦無法信任原 告簽發之支票確實會兌現,因此僅有原告簽發之支票,貸與 人應不會同意借款,顯見被告確實有在支票背書;且就本院 詢問被告於何時背書等情形,原告均不知情,僅表示要由被 告說明何時背書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0、46、48頁),此外 ,就系爭支票形式及文義觀之,被告之背書已係符合票據權 利轉讓之背書,是原告主張被告並非背書人云云,誠無理由 。
㈢被告是否有受追索並支付票款予陳國龍,而得基於背書人地 位向原告行使票據權利?
  原告雖主張票據債務並非被告清償云云,然證人陳國龍到庭 證稱:(問:開立票據時間、金額、日期、票號是否還記得 ?共開立幾張?)我不記得,但跳票之後我找被告拿土地給 我設定抵押,等於公司借錢給被告,被告拿到錢我就陪同被 告做清償動作,因為那些票已經流通在外,我陪同他一一去 清償債務。所以這些票清償之後,被告全部都拿回來了,債 權是屬於被告。(問:拿到李世強開的票之後如何流通?) 被告提供擔保品,公司只撥款,所以我們收到李世強的票之 後再去利用票流通性跟別人調度,票就交給別人。我們公司 只做土地設定,沒有做票借,因為被告有提出權狀,我們才



做質借。(問:全部的票都是誰清償的?)被告。李世強、 原告公司剛開始的都有兌現清償,但後來就開始跳票了。( 問:是否記得被告總共還了多少錢?或是相關支付票款情形 ?)我依稀記得是500多萬,因為被告拿土地擔保,公司撥 款500多萬,把李世強的票全部都清償了。被告跟我們說他 有假扣押李世強專利,拍賣金額會還給我們公司。所以等 於被告跟我們借款500多萬,把票全部清償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206至207頁),是證人已明確證述被告為清償票據債務 之人,並因而取回系爭支票,原告雖主張被告是抗辯其交付 票據債務予陳國龍,與陳國龍到庭證述是陳國龍陪被告去債 務人處取回系爭支票相佐云云,然不論是被告抗辯交付票款 予陳國龍,或陳國龍陪被告去債權人處之情形,清償票據款 項之人均為被告,並由陳國龍出面尋找執票人將票據取回等 情,大致相同,因此原告以此主張被告不可採云云,並無理 由。
 ㈣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支票,被告是否有票據法第13條、第1 4條第1、2項規定之情形?
 1.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事項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 限,票據法第13條亦有明文規定。又票據法第13條但書所謂 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係以執票人取得票據時為準,決 定其是否惡意,並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負舉證責任(最高法 院7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查系爭支票原 告因借貸關係簽立予陳國龍;被告為背書人,票據款項經被 告清償後,被告由執票人處取得系爭票據等情,業已認定如 前,是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支票原因關係之借貸契約有何 可對抗被告之事由,以及被告取得票據有何出於惡意之情形 ,其仍執此抗辯,自無可採。
 2.又按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 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前 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票據法第 14條第1項所謂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係指明知或 可得而知轉讓票據之人,就該票據無權處分而仍予取得者而 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查系 爭支票被告為背書人,票據款項經被告清償後,被告由執票 人處取得系爭支票等情,業已認定如前,被告自無以惡意或 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或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 據之情形,原告主張系爭本票有票據法第14條規定之適用, 顯屬無據,而無可採。
㈤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支票,原告是否已清償? 



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債權人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 ,固有舉證之責任,若債務人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 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債務人負舉證之責任(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20號裁判意旨參照)。依據上述,如 附表編號9、10所示之支票既因原告向陳國龍借款所簽,則 對應之借款是否已清償,仍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原告雖主 張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支票原告已支付現金予陳國龍, 因此票據債務已清償云云,然票據若已清償,必須收回支票 ,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原告如確有清償如附表編號9、10所 示之支票之事實,自應收回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支票, 原告票據交易往來經驗豐富,實不可能業已清償票款卻未收 回票據;此外,就業已清償乙事,原告自承沒有證明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47頁);因此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9、10所示 之支票原告已清償云云,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因被告持有系爭支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均仍存在 ,亦無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事由發生,則原告依強制執行 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求㈠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支票共計 587萬元之票據債權及其遲延利息債權不存在;㈡系爭強制執 行程序應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司促案號 1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陽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 50萬元 109年5月5日 AG0000000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2號 2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陽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 50萬元 109年4月28日 AG0000000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2號 3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陽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 104萬元 109年4月6日 AG0000000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2號 4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陽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 104萬元 109年4月6日 AG0000000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2號 5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陽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 34萬元 109年9月3日 AG0000000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2號 6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陽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 75萬元 109年8月6日 AG0000000 110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 7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陽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 30萬元 109年7月12日 AG0000000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8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陽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 40萬元 109年7月12日 AG0000000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9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陽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 50萬元 109年7月20日 AG0000000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10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陽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 50萬元 109年7月15日 AG0000000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1/1頁


參考資料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