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明恩
訴訟代理人 詹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偉綸、王冠融、𡍼健富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1萬9,32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