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氏白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均豪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
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37萬8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37萬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