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71號
KSDV,111,消債更,371,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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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王長泰 住○○市○○區○○○街00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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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 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 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 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 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 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 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 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 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清償能力 
1.於109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10,29 6元、671,109元、686,478元,有2013年出廠汽車1部,有三 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9,805元,至南山人壽保單非要保人 ,曾於111年10月4日獲醫療理賠8,000元、新光人壽保單為 團險。109年12月即任職於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新光保全公司),擔任主任,109年12月、110年度、111年度 之薪資(含其他獎金、業務獎金、二節獎金)各為45,685元、 648,107元、662,097元,109年至110年績效獎金依序為32,7 25元、33,225元。
 2.上情,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67至71頁)、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85至386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更卷第155至157頁)、汽車行照(更卷第169頁)、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79至80、111頁)、社 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09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 0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17頁)、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119頁)、個人商業保 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59至161頁)、存簿(更卷第81至10 5頁)、新光保全公司回覆(更卷第121頁)、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317至322頁)、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更卷第287至289頁)、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333至339頁)在卷可證。 3.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爰以其110年度至111年度 於新光保全公司之平均月收入57,340元(未含111年度績效 獎金)【(648,107+662,097+32,725+33,225)÷24=57,340】 ,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
 ㈡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其主張每月支出13,998元(無 房屋租金,更卷第155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 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稱居住於配偶所有房屋內 (更卷第143頁),未舉證有房屋租金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 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 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 13,088元為度【計算式:17,303×(1-24.36%)=13,088】, 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並非可採。
㈢關於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甲○○、未成年子女王○芯,每月各負 擔扶養費5,000元、3,000元(更卷第157頁),經查: 1.母親甲○○係43年生,109年度無申報所得、110年度至111年 度申報所得各為255元(營利所得)、1,829元(股利、利息所 得),名下有1筆投資(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5,110股;自1 09年12月迄今每月領有配偶王福得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 付3,772元、自108年7月起按月於次月底前領有老年年金4,2 72元;聲請人稱母親未擔任職務,無收入等情,有戶籍謄本 (更卷第149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 卷第357至359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 卷第387至392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279至281 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283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363至364頁)、租 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6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67 頁)在卷可查。則以母親上述財產、收入狀況,有受債務人



扶養之必要,又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 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 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又母親與次子王 勇順同住,租金由母親之3名子女負擔,可認母親無租金支 出,爰自母親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 (112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3,088元),復扣除每月領取之遺屬年金、老年年金後 ,由聲請人與其餘2名扶養義務人(更卷第165頁)共同負擔, 聲請人應負擔1,681元【計算式:(13,088-3,772-4,272)÷3= 1,681】,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2.再者,王○芯係99年生,現就讀國中,109年度至111年度均 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未領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戶籍 謄本(更卷第77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更卷第353至355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更卷第393、395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73頁)、社 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71頁)、學生證及繳納學費收據(更 卷第365至367頁)附卷可參。王○芯既未成年,名下復無財產 ,應有受扶養之權利。又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 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以112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 3,088元,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6,544元 (試算:13,088÷2=6,544),則聲請人主張每月扶養費3,00 0元,尚可採計。 
㈣從而,聲請人每月收入平均為57,34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3, 088元、母親扶養費1,681元、子女扶養費3,000元後,尚餘3 9,57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941,451元(參更卷第 403、435、407、123、411、439、323、295頁,至合迪股份 有限公司為有擔保債權,不計入無擔保債務總額),扣除三 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9,805元,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 ,大約4年【計算式:(1,941,451-29,805)÷39,571÷12≒4】 即能清償完畢。況聲請人為62年2月出生(更卷第151頁戶籍 謄本),現年50歲,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 有15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 利益之保障。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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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